【由来】
1966年10月12,和平区人民公社,更名为红旗区革命委员会。因正值“文化大革命”开始阶段,改名“红旗区”,以示“高举起无产阶级的革命红旗”。1980年9月,撤销红旗区革命委员会,称红旗区人民政府。
【沿革】
民国三十七年(1948年)11月,在新乡县境设置新乡市(治新乡县城,暂在新乡县小冀镇办公),本区属新乡市第三区公所。
民国三十八年(1949年)5月5日,新乡县县城获得解放,5月7日,中共新乡市委、新乡市人民政府开始进城办公。
1953年1月,区划调整时改称第二区,辖区扩大到卫河以北的市区。1955年12月改名为和平区。1959年2月,更名为和平人民公社。
1960年4月,卫河以南划归新华人民公社。区辖卫河以北的市区和郊区农村,改名为卫北人民公社。1961年9月,农村划出,恢复和平区原区划。
1966年10月12日,和平区人民公社改名为红旗区革命委员会。1980年9月,恢复红旗区人民政府,撤销红旗区革命委员会。
[参看“新乡县”词条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