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由来】
汉武帝元鼎六年(前111年),析汲县之新中乡置获嘉县。东晋太和五年(370年)在今新乡市建新乐城。隋开皇六年(586年)析获嘉、汲县地于新乐城置新乡县。《史记志疑》说:“乐者村落之谓,古字通用”,新乐亦即新乡之意。另一说,取新中乡首尾二字为县名,以新乐城(今新乡县之老县城)为治所,设置新乡县。
宋熙宁六年(1073年)新乡县废,地属汲县。元祐五年(1090年),恢复新乡县,属卫州。民国三十八年(1949年)5月5日,新乡县全境解放,划出县城扩建为新乡市。1959年4月23日,撤销新乡县建制,并入新乡市。1961年8月24日,恢复新乡县建制。
【沿革】
尧舜时期,分天下为九州,直至夏朝,今新乡县地属冀州。商朝,商王盘庚都城自殷迁沬[mèi](今淇县)后,今新乡县地属畿内地。
周朝,武王灭商后,将商都畿内地分为邶、鄘、卫三国,此地属鄘国。成王四年(1022年),封武王之弟康叔为卫侯,此地遂属卫国。周襄王二十年(前632年),属晋国。周威烈王二十三年(前403年) 韩、赵、魏三国分晋后,此地属魏国。
秦王政五年(242年),取汲(含新乡地)。秦王政十三年(前225年)灭魏,今新乡县地属秦国。秦始皇二十六年(前221年),统一中国,分全国为36郡,今新乡县地属三川郡汲县。
汉高祖二年(前205年)置河内郡,此地为河内郡汲县之新中乡。武帝元鼎五年(前112年)南越相吕嘉反,武帝谴大将路博德出师讨伐。元鼎六年(前111年)武帝东巡至此地(今城西张固城村)时,恰逢南越叛乱平息,大将路博德送来叛相吕嘉之首,武帝大喜,遂以乡置县,定名获嘉,此为新乡地建县政权之始。东汉建武元年(25年)冯柱之子冯石继承其母获嘉长公主爵位,称获嘉候,属获嘉候国地。
三国,魏黄初元年(220年),此地属魏国获嘉县,隶河内郡。黄初中期,改属朝歌郡。前燕建熙十一年(370年),前燕慕容藏于获嘉城东北建新乐城。北魏太和二十三年(499年)获嘉县治移至新乐城。东魏天平元年(534年),此地属东魏,仍为获嘉县。北齐天保七年(557年),获嘉县治迁往共城(今辉县市)。北周宣政元年(578年)废获嘉县入修武县,今新乡地属修武县和汲县。
隋开皇六年(586年)割获嘉县、汲县两县部分属地,取新中乡首尾二字为县名,以新乐城(今新乡县之老县城)为治所,设置新乡县,属河内郡。唐武德元年(618年),新乡县属义州。武德四年(621年),废义州,新乡县改属殷州。贞观元年(627年)废殷州,新乡县改属河北道卫州汲郡。
五代时期,以州统县,新乡县属卫州。宋,新乡县属河北西路卫州。熙宁六年(1073年)废县为镇,地属汲县。元祐二年(1087年),复置新乡县,属卫州。金,新乡县属河北西路卫州河平军。
蒙古中统元年(1260年),设卫辉路总管府(治汲县),新乡县属中书省燕南河北道卫辉路总管府。明,洪武元年(1368年),改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新乡县隶河南布政使司卫辉府。洪武十年(1377年),获嘉县并入新乡县。洪武十三年(1380年),复置获嘉县。清顺治元年(1644年),新乡县属河南省卫辉府,后又改属河南省彰怀道卫辉府。
民国二年(1913年)2月,废卫辉府,彰卫怀道改为豫北道。民国三年(1914年)6月,豫北道改为河北道,新乡县属之。民国十六年(1927年),北洋政府统治结束,河北道废,新乡县属河南省豫北第一行政长公署(驻汲县)。民国十七年(1928年)河南省撤销行政区,新乡县直属河南省民国政府。民国二十一年(1932年)8月,河南省划为14个行政督察区,新乡县属于第十三行政督察区(驻新乡县)。10月,河南省改划11个行政区,新乡县属第四行政督察区(驻新乡县)。
民国二十七年(1938年)2月17日,新乡县城被日军侵占,属日伪豫北道尹公署。民国三十三年(1944年)10月,中共建立新乡县抗日民主政府,属中共太行行署。民国三十四年(1945年)8月15日,侵华日军宣布无条件投降,国民党军于20日进入县城。民国三十四年(1945年)底,撤销新乡县抗日民主政府建制,并入辉县抗日民主政府。民国三十五年(1946年),国民党河南省政府下设12个行政区,国民党新乡县政府属第四行政区。
民国三十六年(1947年)3月,中共建立新乡县人民民主政府,属中共太行行署五专区。民国三十七年(1948年)11月,在新乡县境设置新乡市(治新乡县城,暂在新乡县小冀镇办公),归太行行署新乡专署领导。民国三十八年(1949年)5月5日,固守新乡的国民党军向人民解放军投诚,新乡全境解放。8月20日,平原省人民政府建立。新乡县人民民主政府属平原省新乡专员公署。
1952年11月30 日,撤销平原省,新乡县属河南省新乡专员公署。1959年4月23日,撤销新乡县建制并入新乡市,7月1日执行。1961年8月24 日,恢复新乡县建制,9月1日执行,仍属新乡专员公署。1967年12月8日,新乡地区革命委员会成立。12月9日,新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,取代县政府,隶属新乡地区革命委员会。1979年9月19日,新乡地区革命委员会撤销,成立新乡地区行政公署。1980年4月18日,撤销新乡县革命委员会,恢复新乡县人民政府,隶属新乡地区行政公署。1983年9月1日,新乡县由新乡地区划归新乡市领导,12月1日正式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