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由来】
明洪武十七年(1384年)二月置毕节卫,为毕节之名之始,清康熙二十六年(1687年)裁毕节卫置毕节县。解放后成立毕节专区,驻毕节县。1970年专区改为地区,仍驻毕节县。1993年12月10日毕节撤县设市(县级)。2011年撤销毕节地区和县级毕节市,设立地级毕节市。
毕节是彝族语地名,彝族语读作"比跻"为彝族一个家支头人的名字。据《夷书》说:"毕节称比跻,系白罗罗之名,因好其地为"比跻",久之叫着毕节,……汉人为除夕之证,彝族人作人名之称,其矢一也,其地则皆今之毕节。"所以,毕节之名源于彝族某一家之后被用作地名,最后用汉语音写作“毕节”。
另据《毕节县志》载:毕节为"顺元路亦奚不薛路地,平迟安得长安所,属湖南,置毕节驿。建置之初时逢除夕,故曰毕节",但似乎有望文生义之嫌。
【沿革】
毕节地区其境殷为荆州西南地,周为蜀国东南境,秦为巴郡之属地,汉属益州之牂牁、犍为两郡所辖,蜀汉分属牂牁、朱提郡,晋分属益州、宁州之牂牁、朱提、建宁3郡,宋齐梁为宁州所辖。
隋代系爨蛮之卢鹿部,唐代先属昆明国后为黔州都督府属地,五代时分属郝州、晖州、龚州、宝州、禄州,宋时东部属罗氏鬼国、乌撒部、毗那部。
元代为亦溪不薛宣慰司、乌撒乌蒙宣慰司所治,明代分属水西宣慰司、乌撒军民府、永宁宣抚司和乌撒、毕节、赤水、永宁4卫。清康熙五年(1666年)置大定(今大方)、黔西、平远(今织金)3府,改四川乌撒土府为威宁府;康熙二十二年(1683年)降黔西、平远二府为州隶属大定府;康熙二十六年(1687年)降大定府为州隶属威宁府,领大定、平远、威宁3州和毕节、永宁2县;雍正七年(1729年)升大定州为府领黔西、平远、威宁三州和毕节县、水城厅。
民国初改清朝旧制中府、厅、州一律为县,域内所有县归贵西道管辖;民国二十四年(1935年),贵州省政府设毕节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,辖毕节、大定、黔西、威宁、水城县;民国三十年(1941年)在原建制析设纳雍、金沙2县,织金县改隶第四行政督察区;民国三十一年(1942年)析威宁县东北部置赫章县,至此贵州第四行政督察区共辖毕节、大定、黔西、金沙、织金、纳雍、水城、威宁、赫章9县。
解放初期,成立贵州省人民政府毕节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,辖民国末第四行政督察区所属各县。1950年,县以下设区人民政府,全专区9个县共辖55个区。1953年,全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,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;区下设乡、镇人民政府,为县辖一级政权组织。1955年,威宁县改建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。1958年,改乡、镇为人民公社,全专区共建人民公社671个;是年大定县更名为大方县。1970年,水城县并入水城特区划归六盘水地区管辖,是年毕节专区更名毕节地区,辖毕节、大方、黔西、金沙、织金、纳雍、赫章县和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。
1991年,全地区共有89个区,736个乡镇,其中87个镇153个民族乡。1991至1992年,开展建镇并乡撤区,其后县以下行政建置为乡、镇。1993年12月10日,毕节县撤县建市(县级)。2011年撤销毕节地区和县级毕节市,设立地级毕节市。毕节市设立七星关区。以原县级毕节市的行政区域为七星关区的行政区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