战国时,魏、赵、韩和秦称县的行政长官为令。秦商鞅变法,并诸小乡为县,置县令。县令本直隶于国君,战国末年,郡县两级制形成,县属于郡,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。按秦、汉规定,人口万户以上的县,县官称县令,万户以下的称长。两晋和南北朝时,县的户数一般都很少,但一律都称县令。
明清时期知县的办公地点——衙门
到了唐代,称佐官代理县令为“知县事”,宋代则经常派遣朝廷的官员为县的长官,管理一县的行政,亦称“知县事”,简称“知县”。如果当地驻有戍兵,知县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,监管军事。到了明、清两代,知县就成为一县的正式官名了。
辛亥革命后,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称县知事。国民党统治时期称县长。中国共产党执政后,一县的长官称为县长,县长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(仅次于中共县委书记),一般也是该县的中共县委副书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