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由来】
1953年9月30日,设立海南藏族自治区,因地处青海湖之南,故名。1955年6月5日改为海南藏族自治州。
【沿革】
秦汉时期,海南为羌人活动主要地区之一。西汉神爵二年(公元前60年)金城郡设河关县,辖今贵德、共和东部地区,受“护羌校尉”节制。汉平帝元始四年(公元4年),置西海郡,其辖地包括今共和、兴海两县的大部分地区。南梁大同六年(540年),吐谷浑国王夸吕建都伏俟城(今共和县石[乃亥]乡),海南地区均为其属地。此后,曾数度为吐蕃属地。
元至元八年(1271年)设贵德州,辖今贵德、共和部分地区,属陕西等处行中书省河州路管辖,其余牧区各地则直属中央宣政院“吐蕃等处宣慰使司”管辖,称必里万户府。
明洪武八年(1375年)在贵德县置归德守御千户所,辖今贵德、贵南、同德及黄南州的部分地区,属陕西都指挥使河洲卫管辖,其余地区则属答司麻万户府和必里卫管辖。
17世纪初至雍正初年属和硕特蒙古政权,清雍正二年(1724年),在今贵德县设钦差总理蒙古番子事务大臣公署,管理今海南州在内的广大牧区,后经奏准迁往西宁。乾隆二十六年(1761年)改归德为贵德;乾隆五十六年(1791年)置贵德厅、设扶番同知,辖今海南及黄南部分地区。
民国二年(1913年)改贵德厅为贵德县,民国四年(1915年)北洋政府在青海改变建制,海南地区归甘边宁海镇守使和蒙番宣慰使管辖。民国二十七年(1938年)设青海第五、第七行政督察区。青海建省后于民国十八年(1929年)、民国二十四年(1935年)、民国二十八年(1939年)先后设共和县、同德县、大河坝设治局、民国三十四年(1945年)大河坝设治局改为兴海县。
1949年9月今海南地区解放后,相继建立了贵德、共河、兴海、同德4县人民政府。1953年7月,由贵德、同德两县划出部分地区建立了贵南县。1953年9月30日,设立海南藏族自治区,12月6日正式设立,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共和县恰卜恰,辖共和(原共和县藏族自治区恢复为县,驻恰卜恰)、贵德(驻河阴镇)、贵南(由贵德县南部设置,驻拉曲)、兴海(原兴海县藏族自治区恢复为县,驻大河坝)、同德(原同德县藏族自治区恢复为县,驻尕巴松都)5县。
1955年6月5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区改为海南藏族自治州。1958年兴海县由大河坝迁驻子科滩。1959年将同德县划归果洛藏族自治州,原属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多县划入海南藏族自治州;贵南县驻地迁茫拉。1962年同德县由果洛藏族自治州划回海南藏族自治州,将玛多县划归果洛藏族自治州;1979年3月随龙羊峡水电站的建成,成立龙羊峡办事处(1988年改为龙羊峡行政委员会),为州政府派出的县级机构,2002年,撤销龙羊峡行委。至此,海南州共辖共和、贵德、兴海、贵南、同德5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