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古代文字记载中,对古代人们生活共同体的最早是以“民”和“族”两个词来概括的。
“民”在金文中已经存在,并在周代的文献中大量出现,其含义原意是“冥”、“盲”,用来指“奴隶”那些被统治的人,当然偶尔对一些人们共同体,也以“民”称谓。如《吕刑》篇就有“苗民弗用灵”之句。东汉郑玄为此做过解释:“苗,九黎之君也,此族三生凶德,故著其氏而为之民,民者,冥也,言未见仁道。”
“族”早在甲骨文中已出现,原为“束矢”、“丛簇”,进而取此义而称氏族。周代以及其后的文献中,“族”字主要用来表示有亲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。据考证,把人们共同体称之为“族”,早在商代即已开始。当时,因商王盘庚迁都于殷而自称殷族,夏人称其为夷族。进入周代以后,这种称呼就更加普遍、更明确了。例如《左传》中就有“非我族类,其心必异,楚虽大,非吾族也”这种极富民族意识的叙述。
但是在中国上古和中古时代的文献中,并没有把“民”和“族”二字结合起来的用法。直到19世纪,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,“民族”一词才被一些资产阶级改良派从国外引进来。
1899年,梁启超在《东籍月旦》一文中日本人自称“东方民族”时,第一次在汉语中引用和使用了“民族”一词。这样说来,“民族”一词是他从日本书籍中直接搬过来的。但值得说明的是。日文中“民族”一词,也不是它固有的,而是用汉字造词翻译西欧文字而来的。
“民族”一词在中国普遍使用则是在1903年之后。由于1902年梁启超等人写了《论民族竞争之大势》、《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异及其关系》、《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》等文,逐步引起了人们特别是思想界的广泛重视,才影响到更多的人使用该词。1903年以后,在章太炎、邹容、徐锡麟、孙中山等人的著作中、演讲中。“民族”一词大量出现。时至今日,“民族”一词已成为我国妇孺皆知的名词术语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