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由来】
民国五年(1916年)4月15日,设置宝清县。宝清县,以境内东部宝清河得名。宝清河,一说系满语“宝其赫”的转音,原意为“丑 ”;一说满语“猴子”的意思。
【沿革】
唐虞为息慎地;夏至周属肃慎地;汉晋为挹娄地;北魏以后为勿吉靺鞨黑水部;唐及五代,初为靺鞨的黑水部,后属渤海;辽为渤海,后属乌舍;金为胡尔哈路;元为胡尔哈路万户府;明为努儿干都司。
明先为尼玛河堧[ ruán ]地,后为窝集部诺罗路;清初属宁古塔副都统管辖,清雍正十年(1732年)划归三姓副都统管辖。清末,光绪三十二年(1906年),划归临江州(后改临江府)管辖。清宣统元年四月十五日(1909年6月2日),吉林巡抚奏准,于宝清河西设置宝清州(拟从缓设置)。
民国元年(1912年)临江府于宝清设置分防经历①,民国三年(1914年)改为分治员。民国五年(1916年)4月15日,奉令将宝清分治地方“改设县治”,名为宝清县,隶属依兰道。县境东西宽120公里,南北长100公里。民国十八年(1929年)2月,撤销道制,改由吉林省直辖。
东北沦陷后,初隶吉林省,康德元年(1934年)12月伪满洲国改行帝制,实行地方行政机构改革,改东北为十四省,宝清县划归三江省管辖。伪满康德五年(1938年)将饶河县七里沁河以西地区划归宝清县管辖。伪满康德六年(1939年)6月,划归新设之东安省管辖。伪满康德十年(1943年)以后,先后隶属东满总省和东满省管辖。
民国三十四年(1945年)“九三”抗日战争胜利后,宝清县划归合江省管辖。民国三十六年(1947年)8月,划归牡丹江省管辖。民国三十七年(1948年)7月,撤销牡丹江省,复归合江省管辖。民国三十八年(1949年)5月,撤销合江省,划归松江省管辖。
1954年8月,松、黑两省合并后,划归黑龙江省合江专区管辖。1983年10月,将西南部的宏伟、岚峰两个公社划归七台河市管辖。1985年1月1日,正式撤销合江地区,划归佳木斯市领导。1991年4月1日,由佳木斯市划归双鸭山市领导至今。
【注释】
①分防经历:清朝统治时期,曾在县城以外的一些要地设置(分防)经历、巡检、弹压委员等官,协助知县进行治理。民国后一律改设分治员,以后更名县佐。县佐为知县属官,代表知县对某一特殊地区进行统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