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由来】
清同治元年十一月(1862年12月)设置呼兰厅,治巴彦苏苏。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(1905年1月29日),呼兰厅升改呼兰府,移驻呼兰城,同时于原呼兰厅治巴彦苏苏设置巴彦州;民国二年(1913年)改旧制中府、州、厅为县,于是巴彦州改成巴彦县。
巴彦之称是取于旧名巴彦苏苏,因县东北40里有巴彦苏苏山,也称“骆驼砬子”。“巴彦”蒙语、满语均为“富饶”的意思。“苏苏”为满语“屋子”的意思。另一种解释为“巴彦苏苏”为蒙语“富饶村庄”“丰富之水”的意思。
【沿革】
此地远在周以前属肃慎地;战国时属貉地;汉代为秽地;后汉、三国魏属扶余地;晋仍为扶余奴隶制王国的属地;北魏北齐属勿吉地;隋代属靺鞨黑水部;唐开元年间以靺鞨黑水部酋长李献城为黑水经略使,于此地设置黑水府管领,五代十国及宋辽时期,黑水靺鞨分生女真与熟女真,此地为生女真地;金属上京会宁府管辖,元为斡赤斤分地,归属合兰府;明初于河勒楚喀附近置海西卫(今木兰县地),此地为阿哈阿卫西境,海西卫东北境,归奴儿干都司统辖。
清雍正十二年(1734年)归管理旗兵的呼兰城守尉管辖,后归呼兰副都统管辖。同治元年十一月(1862年12月)设置呼兰厅,治巴彦苏苏。光绪元年(1875年)设理事同知,驻巴彦苏苏。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(1905年1月29日),呼兰厅升改呼兰府,移驻呼兰城,同时于原呼兰厅治巴彦苏苏设置巴彦州。又分出呼兰副都统辖区东境大、小木兰达两段地设置木兰县,巴彦县与木兰县均编入巴彦州,隶属于呼兰府。同年2月15日,废旗制,裁撤呼兰副都统。
民国二年(1913年)撤销府、州、厅等行政区划时,将巴彦州改成巴彦、木兰二县,划属黑龙江省绥兰道管辖。民国十六年(1927年)将本县东北部划归东兴设治局管辖。民国十八年(1929年)东北政务委员会成立后,废除道制,县归省直接管辖,巴彦县直隶黑龙江省,为一等县。
民国十九年(1931年)9月18日,日本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东北。民国二十一年(1932年)4月5日巴彦沦陷,改为巴彦县公署。康德元年(1934年)伪满洲国改行帝制后,实行地方行政机构改革,将东北划分为十四省,巴彦县划归新成立的滨江省管辖,为甲等县。
民国三十四年(1945年)8月抗日战争胜利,于9月成立巴彦县民主联合政府,11月成立巴彦县人民政府,初由滨江省直辖。民国三十五年(1946年)1月,巴彦县隶属松江省哈北专员公署,民国三十六年(1947年)哈北专员公署撤消,由松江省直辖。
1954年6月19日,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,巴彦县为黑龙江省直辖县。1955年3月改巴彦县人民政府为巴彦县人民委员会。1956年3月5日,设绥化专员公署,巴彦县为其所辖。1960年5月12日,划归哈尔滨市。1965年6月14日,成立松花江地区专员公署,巴彦县为其所辖。1996年8月11日,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,巴彦县又划归哈尔滨市管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