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由来】
民国二十二年(1933)10月,经云南省国民政府批准,由保山(旧为永昌府)、顺宁(今凤庆县)两县相邻的部分区乡析置设县,取“永昌”、“顺宁”两府名称之第二字,谓之“昌宁”,既有划地组合之由,又有昌盛安宁之意。
【沿革】
西汉时期,县境属益州刺史部哀牢国;东汉永平十二年(69年)置永昌郡后属永昌郡;三国时期,属永昌郡之永寿(今耿马)、不韦(今保山)两县分辖;南北朝时属永昌府。
隋代属南宁州总管府之濮部等部;唐初属剑南道金齿部;唐南诏时,属永昌节度唐封川(今凤庆)辖地;五代十国时,属大理国永昌府;宋代县境大部属大理国永昌府广邑州;元代属大理金齿宣慰司领地,分辖于顺宁府庆甸县、镇康路湾甸州和大理路永昌府。
明初分属于永昌府和顺宁府,明万历十三年(1585年)设右甸土守御所,二十六年置右甸通判,三十年筑右甸城,设守御土千户,隶顺宁府;清初沿袭明代治制,乾隆十一年(1746年)设右甸经历厅(署)。
民国元年(1912年)至民国二十二年(1933年)9月先后设“顺宁县右甸县佐公署”、“顺宁县第四区”,县境分属保山、顺宁两县,民国八年(1919年),设顺宁县右甸分县。民国二十二年(1933年)10月,经云南省国民政府批准,由保山(旧为永昌府)、顺宁(今凤庆县)两县相邻的部分区乡析置设县,取“永昌”、“顺宁”两府名称之第二字,谓之“昌宁”。
1950年1月25日,昌宁和平解放,隶属云南省保山地区行政专员公署;1956年,保山地区并入德宏州,昌宁相应改隶德宏州;1963年,保山地区恢复成立,昌宁复隶保山地区,2000年12月保山撤地设市,昌宁县隶属保山市至今。